停薪留职职工被除名是否合法 |
| |
摘 要: | 咨询台:
我于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应征入伍,1988年转业安排在渠县蒙山曲酒厂车队开车。1992年2月,因厂里不景气,动员大家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我便与厂方签订合同外出谋生.每月向厂方交纳停薪留职费50元。但外出打工不到4个月,我因车祸右手致残,鉴定为二级残废。由于无力缴纳停薪留职费.我要求回厂工作,但厂方却以我右手致残,不予安排,也不发生活费。
|
关 键 词: | 停薪留职 合法 除名 职工 应征入伍 自谋职业 签订合同 外出打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