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法理分析——兼论符合国情的监察制度之建立 |
| |
引用本文: | 王柱国.监察委员会的法理分析——兼论符合国情的监察制度之建立[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5(2). |
| |
作者姓名: | 王柱国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地方人大监督研究”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最大问题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导致了监督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试点正是对此问题的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符合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融合,是基于国情和现实的制度创新,保障了监察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也有效化解了针对“双规”双指”合法性的质疑.当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受到严格监督,保障监察权在法治之下良好运行.这样,监察委员会才能有效行使监察权、监督公职人员勤勉履职.监察的实效性才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保障.
|
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国情 合宪性 实效性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