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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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周翔.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J].华人时刊,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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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周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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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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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赋予私人在受到侵害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条文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困难.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是文章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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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移人执行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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