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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黄周翔.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J].华人时刊,2012(3).
作者姓名:黄周翔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赋予私人在受到侵害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条文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困难.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是文章要研究的问题.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移人执行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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