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及其对人大监督理论构建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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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裕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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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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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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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相依存的范畴,在哲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领域有视角各异的主体、客体范畴,唯有人大监督论域只有主体范畴而缺失客体范畴,这显然是违背一般的理论逻辑的,为此必须建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人大监督客体并不等同于监督对象,而是人大监督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公共权力。将人大监督的客体确定为公共权力的依据在于人大监督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公共权力合法有效地行使,保障人民的权益,人大监督实质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去监督、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确立人大监督客体范畴对构建人大监督理论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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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客体范畴理论 人大监督客体范畴 公共权力 理论价值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6)10-0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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