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行为的三重评价: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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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印波,高远.刑事诉讼行为的三重评价: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J].河北学刊,2015(2):17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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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印波 高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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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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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司法业务考评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冲击与反制研究》(14CFX068);2013年度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治理研究》(教外司留[2013]69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刑事诉讼法的自治与规避——以程序性后果和业务考评为研究对象》(SKZZX2013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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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并没有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中心点,它是该领域研究的最小分析单位。本文不纠缠于学术谱系的考古,而从功能性原理出发,逐一讨论三个评价系统(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诉讼行为如果不成立,则不产生合法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三重行为象限图明晰了两组划分("合法/不合法"和"有效/无效")存在着交叉关系。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后果包括四种可能性:"合法无效"、"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和"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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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行为 成立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功能性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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