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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为的三重评价: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引用本文:印波,高远.刑事诉讼行为的三重评价: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J].河北学刊,2015(2):174-179.
作者姓名:印波  高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司法业务考评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冲击与反制研究》(14CFX068);2013年度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治理研究》(教外司留[2013]69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刑事诉讼法的自治与规避——以程序性后果和业务考评为研究对象》(SKZZX2013082)
摘    要: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并没有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中心点,它是该领域研究的最小分析单位。本文不纠缠于学术谱系的考古,而从功能性原理出发,逐一讨论三个评价系统(成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诉讼行为如果不成立,则不产生合法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三重行为象限图明晰了两组划分("合法/不合法"和"有效/无效")存在着交叉关系。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后果包括四种可能性:"合法无效"、"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和"不合法有效"。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行为  成立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功能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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