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比较与制度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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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亚越.我国的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比较与制度改进[J].江汉论坛,2014(6):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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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亚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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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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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民网络问责的案例解析与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2BZZ04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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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责客体的制度规定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及不同地方的问责制度对问责客体范围有不同的规定,这样显然有失公正。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存在的制度不足,主要表现为不同地方问责制度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过大、问责客体范围笼统模糊、问责客体范围比较狭窄。因此,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改进的目标在于:明确界定党政领导的责任追究范围,扩大问责客体的范围,减少不同地方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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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责 问责客体 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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