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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构成要件标准说之重构——构成要件要素充分说之提倡
引用本文:林燕.犯罪既遂构成要件标准说之重构——构成要件要素充分说之提倡[J].南都学坛,2007,27(6):90-94.
作者姓名:林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存在"目的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说"等观点,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缺陷,无法将其贯彻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构成要件说"总体观点是合理的,但也存在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充分说",将"行为对犯罪客体(法益)的侵害程度"的价值判断和"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相结合,是区分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标准。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说  目的说  结果说  法益损害说
文章编号:1002-6320(2007)06-0090-05
收稿时间:2007-04-09
修稿时间: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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