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负值”不宜作“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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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国良.应交增值税“负值”不宜作“零”处理[J].中国统计,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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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国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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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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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各地在统计工业、贸易业等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时,往往将来自于基层企业财务(税务)的应交增值税的“负值”作“零”处理,本文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统计应当确认、尊重企业财务(税务)的数源口径。以贸易企业为例,应交增值税不是一个独立的指标,它是个增值税额指标体系,包括有企业经营中的商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年初未交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税等五个相互有联系的经济内容构成。其计算公式为:本年(月、季)应交增值税=本年(月、季)销项税额-本年(月、季)进项税额+年初未交款+本年(月、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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