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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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霖,邱星美.试论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性质[J].新疆社会科学,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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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霖 邱星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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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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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支付令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是1991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个程序。1982年公布实施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个程序,我国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没有这样的尝试。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诉法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诉讼实践的需要而新增加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交往中的债务纠纷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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