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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与破产免责
引用本文:邢培泉.我国个人信用与破产免责[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5):82-84.
作者姓名:邢培泉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5
摘    要:自然人破产未被我国企业破产法承认,作为自然人破产法最具基础和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也未被采纳适用.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并非只关系到破产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制定,还涉及经济学、法学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个人信用状况不佳、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适用自然人破产法、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因此,我们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创造条件.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体系  自然人破产  破产免责制度  个人信用  条件  创造  破产免责制度  时机  情况  信用状况  前提  信用体系构建  问题  法学  经济学  部门法  关系  核心功能  企业破产法  自然人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5-0082-03
修稿时间:2007年7月11日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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