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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
引用本文:罗猛.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J].学术交流,2005(5):51-55.
作者姓名:罗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重职能,是我国农村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致使在实际运作中造成两者的定性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清等诸多问题,导致农村社会成为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对二者准确定性、重构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具体为: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将其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对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企业化改造,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治组织  企业法人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5-0051-05
修稿时间:2005年3月21日

Reconstructing the Properties and Function of Villager's Committee and Collec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LUO Meng.Reconstructing the Properties and Function of Villager''''s Committee and Collec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J].Academic Exchange,2005(5):51-55.
Authors:LUO M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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