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黄河保护法》背景下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调适——以流域中上游地区为规制重点
引用本文:杨雷.《黄河保护法》背景下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调适——以流域中上游地区为规制重点[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23(2):164-174.
作者姓名:杨雷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陆海统筹背景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8VHQ014);
摘    要: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地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地区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实践已开展了七十余年。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黄河流域系统修复框架下的水土保持工作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为解决相关实践在大流域尺度、生态脆弱区域、小流域单元、林草管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未来应在水土保持工作选择性纳入生态修复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落实、地方河湖长制的职能拓展、适应性管理方法的逐步推广,实现流域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优化。

关 键 词:黄河保护  自然恢复为主  水土保持生态自然修复  系统修复  适应性管理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