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数罪并罚说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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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数罪并罚说之提倡[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9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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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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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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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的漏罪不限于《刑法》第70条、第77条和第86条规定的情形,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发现犯罪的时间,与责任刑、预防刑的处断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分别评价说”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办案部门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的不利后果。“审判监督程序说”缺乏刑事诉讼法依据,内在论证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数罪并罚说”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法律依据。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仍有并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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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漏罪 分别评价 审判监督程序 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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