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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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程,闫尔宝.论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合法性审查[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23(2):6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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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程 闫尔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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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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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行政诉讼结构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8BFX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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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或“权益损害标准”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根据制定程序类别和违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确认,还需结合具体个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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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程序合法 主要制定程序 程序规范标准 权益损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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