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律》的“中”、“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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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梓太 俞心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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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张梓太),江苏省人大财经委(俞心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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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自问世以后,几乎受到了众口一致的褒评,其中赞誉最多的莫过于《唐徘》的“中”、“平”性了。元人柳赟称《唐律》“揆道得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薛允升亦称《唐律》“繁简得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他们把《唐律》视为完美无缺绝对“中”、“平”的法律。其实,绝对中平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唐律》也不例外,它绝非是完美无缺的中平律,它只是相对于唐初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而言比较平允适中而矣。然而作为一部封建法典能做到如此程度,已是相当不易了。《唐律》的适中平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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