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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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全胜,张鹏.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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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全胜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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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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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汪全胜主持国家社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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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的名称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规范,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法的名称要规范化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建议修改《立法法》,增加法的名称规范化内容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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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的名称 法规范性文件 立法主体 调整对象 效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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