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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
引用本文:汪全胜,张鹏.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2).
作者姓名:汪全胜  张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基金项目:汪全胜主持国家社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
摘    要:我国现行法的名称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规范,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乱。法的名称要规范化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法的制定主体或效力范围、调整对象、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建议修改《立法法》,增加法的名称规范化内容的设置。

关 键 词:法的名称  法规范性文件  立法主体  调整对象  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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