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秩序 |
| |
引用本文: | 傅再明,张文彪.论法律秩序[J].学术研究,1989(4). |
| |
作者姓名: | 傅再明 张文彪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 |
| |
摘 要: | 所谓法律秩序,是“由法律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这个定义在我们国家具有代表性。这个定义存在这样两个问题:其一,“由法律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究竟指实际上由于法律确立和保护而形成的状态,抑或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状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后者的含义比前者广,因为后者不仅包括法律实际起作用造成的状态,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但并非法律作用所造成的状态。其二,该定义没有说明“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