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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调解"格局中的人民调解
引用本文:张敬思.论"大调解"格局中的人民调解[J].中州学刊,2010(5).
作者姓名:张敬思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摘    要:一、"大调解"格局产生的社会背景 人民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制度演化的过程中,一种被称为"大调解"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学者通常所说的"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大调解"的目的是把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围绕"大调解"思想,各地纷纷创新了一些具体制度,如山东省邹城市的"十户三员"制度、民情恳谈制度、评理会制度等."大调解"是一种新型调解,它在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促进多层级联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制度效果,在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在2009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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