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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应当坚持“四个优先”
摘    要:<正> 国家体改委闵理和刘振岐认为:在按劳分配中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应当坚持“四个优先”。一是复杂劳动优先。因为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也就是倍加的工作效率。而旧的分配制度恰是重简单劳动而轻复杂劳动。二是社会劳动优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还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在旧体制下,劳动者的劳动在没有得到社会承认的情况下仍然要参与分配。其结果,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链条中,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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