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对蒙古的行政立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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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晓光.清朝政府对蒙古的行政立法初探[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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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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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 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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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清朝行政立法中,对蒙古行政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会典》“理藩院” 卷,以《理藩院则例》为基础,对事藩院所掌管的事务及其各司分掌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理藩院则例》就蒙古的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征赋、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仪制、优(血阝)、会盟、驿站、边禁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细则,构成蒙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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