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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
引用本文:胡静. 论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J]. 河南社会科学, 2005, 13(2): 37-40
作者姓名:胡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100081
摘    要:我国立法中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呈现简单化的特点,立法的思路将法律事实狭窄化,仅考虑主观因素和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对各类污染行为均适用无过失责任,在此前提下只考虑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以此作为是否构成违法这一客观要件的依据。外国的立法和实践所体现的法律构成则由多个法律事实构成,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肯认加害人有无营业许可证、选址是否合理、加害行为是否违反公法要求、加害行为侵害的利益特征、先后住关系、排放物质的性质等因素对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影响。我国应该洞察环境法律发展的趋势,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促进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法律事实  归责原则
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2-0037-04
修稿时间:2005-01-09

On Socialization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ability
Hu Jing. On Socialization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Liability[J]. Henan Social Sciences, 2005, 13(2): 37-40
Authors:Hu J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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