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主体地位的法政策学辨思 |
| |
引用本文: | 王立争.农户主体地位的法政策学辨思[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6-92. |
| |
作者姓名: | 王立争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包地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2CFX081) |
| |
摘 要: | 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个人承包""公民的承包经营权"等类似表述,是特定政策与规范背景的产物,不足以证成个人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着持久的政策依据。其弹性化的独特属性,是其与自然人之间的本质差异。农户由家庭成员组成,但又独立于其成员。农民的承包资格系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具有"人人有份"的平等属性,亦不得转让、放弃、继承和被限制或剥夺,从而区别于以农户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关 键 词: | 法政策 主体地位 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资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