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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衍生为问责手段的误区及化解
引用本文:胡春艳,蒋宁.免职衍生为问责手段的误区及化解[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30-136.
作者姓名:胡春艳  蒋宁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问责机制研究:影响因素与应用模式”(71303262);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中国官员问责制研究”(201306375014);“十二五”湖南省重点学科资助项目(湘教发[2011]76号)
摘    要:从法律上来看,免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手段,不具备惩戒性;问责则要求官员对其行为作出解释以及回应,并对违反公共职责的官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影响、我国现有的问责法律制度中对官员"免职"的责任定位不明确、官员问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免职被衍生为问责手段的主要成因。以30个案例分析指出,免职被衍生为行政问责手段将产生执法过程随意性大、"免职"官员的复出成为常态、免职被异化为庇护官员(尤其是高官)的保护伞等一系列问题。应纠正目前法律中对免职的各种模糊规定,明确免职的人事管理性质,取消"免职"作为问责官员的惩罚形式,统一规范我国官员问责的形式、内容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官员问责机制。

关 键 词:官员免职  行政问责  官员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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