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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结构下数据的财产犯罪归责路径
引用本文:刘哲石.双层法益结构下数据的财产犯罪归责路径[J].江苏社会科学,2024(1):194-202.
作者姓名:刘哲石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早稻田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
摘    要: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关 键 词:数据财产性利益  数据内容层  财产损害  阻挡层法益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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