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终决——我国法院对待行政解释应有的态度——由富阳县某村村委主任拘留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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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亚林.司法终决——我国法院对待行政解释应有的态度——由富阳县某村村委主任拘留案引发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2009(12):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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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亚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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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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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解释在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数量日益膨胀,而我国司法机关无权对其审查,这是对法活的伤害。法院应当尊重行政解释,但如果认为行政解释违背了法律的目的、精神或原则,人民法院有权以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代替行政机关的解释,并以此为依据裁决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并非完全不予考虑,而是在考虑行政机关解释的同时保留自己对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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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终决 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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