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司法终决——我国法院对待行政解释应有的态度——由富阳县某村村委主任拘留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蔡亚林.司法终决——我国法院对待行政解释应有的态度——由富阳县某村村委主任拘留案引发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2009(12):54-56.
作者姓名:蔡亚林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摘    要:行政解释在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数量日益膨胀,而我国司法机关无权对其审查,这是对法活的伤害。法院应当尊重行政解释,但如果认为行政解释违背了法律的目的、精神或原则,人民法院有权以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代替行政机关的解释,并以此为依据裁决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并非完全不予考虑,而是在考虑行政机关解释的同时保留自己对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

关 键 词:司法终决  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