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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引用本文:喻文莉.论物权请求权之消灭时效[J].甘肃社会科学,2004(6):170-172.
作者姓名:喻文莉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物权请求权究竟应否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 ,应区别各类物权请求权 ,分别对待。将未登记财产和已登记之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纳入消灭时效的客体范畴有助于实现物尽其用 ,地尽其利的社会价值目标 ,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维护交易安全 ,同时也是生存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制度安排使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一体获得保护 ,实为最佳之立法选择。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  消灭时效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6-0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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