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沈寿文,董迎轩.“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1):28-33.
作者姓名:沈寿文  董迎轩
作者单位:1.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2.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基金项目:沈寿文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
摘    要:《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的"程度性动词",这些"程度性动词"的使用,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权利这一"积极权利"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性文件在条文中使用"程度性动词",正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弹性需要。

关 键 词:“程度性动词”  民族区域自治权  保障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