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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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寿文,董迎轩.“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1):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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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寿文 董迎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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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2.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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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沈寿文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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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的"程度性动词",这些"程度性动词"的使用,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权利这一"积极权利"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性文件在条文中使用"程度性动词",正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弹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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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度性动词” 民族区域自治权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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