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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引用本文:黄军锋,胡晓琴.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26(4):6-9.
作者姓名:黄军锋  胡晓琴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咸阳712082 (黄军锋),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咸阳712082(胡晓琴)
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创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各方面都要协调行动的、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本文拟从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方面入手,论述民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性。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  民法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
文章编号:1003-8388(2005)04-0006-04
修稿时间:2005年4月6日

Civil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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