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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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军锋,胡晓琴. 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2005, 26(4):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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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军锋 胡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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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咸阳712082(黄军锋),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咸阳712082(胡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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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创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各方面都要协调行动的、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本文拟从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方面入手,论述民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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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 民法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3-8388(2005)04-0006-04 |
修稿时间: | 2005-04-06 |
Civil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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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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