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既未签焉能言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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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福雷.合同既未签焉能言解除[J].中国劳动,200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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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福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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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凤城市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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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诉人毕某于1991年5月从部队复员到辽宁省凤城市邮电局,先后从事投递员、储蓄营业员、机线员工作.1996年3月29日,毕某与丹东市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某自1997年12月到1998年1月20日,利用储蓄营业员的工作之便,先后用本人及宁某、周某、郑某等人小额邮政储蓄存折制造假存款数额6笔,金额13.1万元.用这些存折在某信用社贷款5笔,款额为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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