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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四元主体”关系异化及其修复——基于对贵州省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考察
摘    要:农村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表现是农村社会治理现状的真实写照。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合作社和村民共同构成了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四元主体",但因权责配置失衡、治理参与主体非结构化安排、村民选择性公共参与逻辑、治理机制不健全且碎片化以及规范化治理制度供给不足等,主体间关系呈现出"行政指挥—迎合执行""乏力参与—双面回应""权威下达—消极服从"和"利益汲取—惯性依赖"的异化特点。对此,为了有序和深入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活动,需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主体权责关系,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间的主体地位关系,培育村委会和村民间的主体信任关系,界定村委会与农村合作社间的主体运作场域,提升村民的自治与话语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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