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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社会经济的性质问题——评李亚农先生关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的理论
引用本文:粟寄沧.论北魏社会经济的性质问题——评李亚农先生关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的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7(1).
作者姓名:粟寄沧
摘    要:李亚农先生在所著“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一书中,对北魏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北魏的土地制度,做了相当详细的分析。李先生认为北魏社会不是封建制社会,而是前封建制社会。理由是:“北魏的土地制度,又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是氏族制社会的土地公有制。”至于“封建的士地占有,在北魏还是有的,不过,没有在经济生活中占主要成分。”李先生又认为:“由奴隶制社会而封建制社会——中国的阶级社会,发展到北魏的时代,已经有了两千年左右的历史。由于落后民族的入侵,中国北部的经济生活竟倒退了两千年。”为什么会倒退呢?因为“均田制的生产力比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生产力还要差。均田制降低了当时的生产力。北魏普遍地以预备休耕的倍田授给农民,就是土地生产力大大地降低了的铁证。”以上就是李先生在分析研究北魏社会经济之后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我认为李先生对于北魏社会经济性质的诊断,是值得商榷的。以下我将根据历史的事实阐述我个人对于北魏社会经济性质的一点粗浅的意见,请李先生和同志们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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