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中国版环境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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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海.美丽中国:中国版环境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J].社会科学研究,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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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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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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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国家目的与任务的历史演进的宏观视角看,现代国家历经警察国家、夜警国家、社会国家三种形态变迁。环境国家是社会国家在环境领域的重要体现,亦具有规制国家和福利国家二元面向。各国宪法对于环境国家,有的诉诸环境权,经由“基本权利—国家任务”的逻辑予以确认;有的采取基本国策规范的表述,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1978年《宪法》开启我国的环境国家建设;2018年《宪法》修正,将美丽中国入宪,其统合既有环境宪法规范体系,打造中国版环境国家。在“美丽中国”统领下,我国已经形成“根本任务规范—纲领性规范—规则性规范”的结构合理、效力差序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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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丽中国 环境国家 根本任务规范 纲领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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