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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识别
引用本文:杨森,赖虹宇.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识别[J].社会科学研究,2020,2(2).
作者姓名:杨森  赖虹宇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2019年度规划项目
摘    要:当前对现货交易的合法性监管框架,系参照期货交易且主要从交易行为要件角度,以“形式主义认定模式”建构。中长期交易可因交易标的是现货商品还是预售商品,在交易结构上产生具体差别;其中后者的衍生交易与期货交易最易混淆,故应抛弃“标准化合约”这一形式要件作为合法性识别依据。“形式主义认定模式”也无法容纳“产业型现货交易平台”与“消费型现货交易平台”在诸多方面的异质性,须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应围绕三个维度建构“实质主义认定模式”:一是交易目的上,现货交易主要是实现实物交割而非投机获利,且对该目的的识别并非探求个体真意,而是通过交易规则设计转化为制度机制;二是交易功能上,要适配交易目的论,强化对交易全程的事后功能评价;三是交易形式上,坚持甄别和剔除“可对冲性”等期货交易的核心要素。

关 键 词:商品现货  中长期交易  类期货交易  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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