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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断
作者姓名:张秀丽  栾居沪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比原《条例》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中应负有重要职责和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进一步明确认定权限的划分、事故责任与当事人违法的关系、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等问题。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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