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公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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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强.信托财产的公示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13(2):247-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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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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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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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理工大学基础研究基金“中国信托登记立法研究”(项目号2011234200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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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一切依法能够流通的财产权都能够成为信托财产,而其中最常见的便是具有对世性效力的财产权,因此信托财产需要进行公示,以实现保护信托受益人权利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信托财产的类别不同,其公示方法也不同。其中以应登记的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其公示方法为信托登记。信托登记具有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利、维护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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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托财产 公示原则 信托登记 受益人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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