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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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连增.“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3):100-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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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连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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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藏民族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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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人领域的边界由个人的所有物所划定。对个人而言,私人领域不能被任何手段所消除。自由体现为个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这种支配包括两种形式:玩摩式支配和构造式支配,前者体现为“消极自由”,后者体现为“积极自由”。需要加以维护的只能是积极自由,而消极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有所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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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领域 所有物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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