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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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闯.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1):154-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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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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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社会学系,长春,130012;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长春,1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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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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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在其成长过程中备受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倾注,这也潜在地注定了其学科性质上的双重争议性。在明晰法学学科的形式主义、工具主义与治理主义逻辑的多重存在中,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也呈现出一种分段式划分的可能。而这种划分不仅具有明确法律社会学学科性质的学理意义,而且也具有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间建构关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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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社会学 学科逻辑性质 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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