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优等悬赏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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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小林.试论优等悬赏广告[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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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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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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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要约,也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成立必须有四个要件:①须以广告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②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评定为优等者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③应有应募期间。④应募人须有应募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对广告人有法律拘束力,广告人不得撤回、撤销其广告,在行为被评定为优等后,应募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成果,如优等悬赏广告未规定,原则上应归属于行为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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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等悬赏广告 应募 报酬请求权 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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