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的价值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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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朝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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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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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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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认知 证明责任 效率 诉讼模式 价值之维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6)06-0182-04 |
修稿时间: | 200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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