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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比较
引用本文:邓辉辉.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比较[J].广西社会科学,2007(7):66-69.
作者姓名:邓辉辉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摘    要: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关 键 词:行政判决  民事判决  既判力  主观范围  比较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7-0066-04
修稿时间: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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