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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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燕.论家庭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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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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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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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12BFX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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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即家庭协议违反是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英国判例法原则上认为:推定家事协议“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家事协议是具备“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例外。“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具体界定一个家庭协议是否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客观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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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庭协议 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义务相互性 信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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