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的主观认定(二) |
| |
作者姓名: | 雷弢 |
| |
摘 要: |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采纳了经济学家的意见,以尽(?)去换取高效率,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通过经济上的传递和带动作用,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然而,我们同时不应忽略了社会公平问题它在目前阶段表现为“谁先富谁后富”以及“富裕程度的合理差距”问题,不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这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上部分成员改革的积极性在这里,我们试图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各职业之间收入合理差距的比例数据、来把握这个“富”的尺度,并以此测定出社会全体成员心理所能承受的“社会公允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