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的客观化和客观知识的主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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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新汉.论知识的客观化和客观知识的主观化[J].人文杂志,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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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新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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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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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认识论只是笼统地把知识作为一个现成的整体来对待,没有从知识的主观形态和客观形态的区分及其相互转化上来加以分析。其实,认识的发展必然促进知识的发展,知识的发展主要以客观知识的形式在社会中表现出来和沉淀下来;社会要现实地理解和实际地运用社会所拥有的知识,必须使客观知识通过主观化的途径转化为社会中单个主体的内在规定。 一 知识作为主体对于客观世界反映的认识成果,是存在于一定形式中的意义信息。在知识发展的过程中,主体范围内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意义信息外化到人脑以外的物质载体之中,形成具有物质形态的符号体系,从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客观形态,这就是客观知识。客观知识有三个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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