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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引用本文:杨炳辉,田伟丽.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2011(8):58-59.
作者姓名:杨炳辉  田伟丽
作者单位:[1]山东海化集团产权与法律部 [2]山东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厂
摘    要:<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录用条件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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