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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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炳辉,田伟丽.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2011(8):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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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炳辉 田伟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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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海化集团产权与法律部 [2]山东海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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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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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录用条件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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