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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犯处罚原则设定模式比较研究——以我国参与犯处罚原则立法完善为线索
引用本文:王志远.参与犯处罚原则设定模式比较研究——以我国参与犯处罚原则立法完善为线索[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48-56,172.
作者姓名:王志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关 键 词:参与犯处罚原则  差别对待模式  同等对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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