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敌人刑法与爱的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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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日秀,郑军男.风险刑法、敌人刑法与爱的刑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21-3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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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日秀 郑军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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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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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险刑法旨在应对后现代社会或后产业社会中的新的危险源,肯定刑法的扩张和早期介入。然而,此种刑法观有轻视传统刑法保障人权之危险。风险刑法之适用有其限定之前提,即原子力刑法、化学刑法等为确保社会安全之必要应进行事先应对的若干领域。因此,其与传统刑法的能动关系可整合在“三角洲”模式里。另一方面,敌人刑法观与严罚主义思潮如出一辙,旨在应对恐怖主义或有组织犯罪群,把这类犯罪者视为社会的敌人而排除在社会之外。法治国家刑法与刑事程序法所保障的自由保障设施并不适用于这些共同社会的敌人。显然,敌人刑法作为刑法理论登场正是始于对法与爱的理解的欠缺。爱的刑法的任务在于,洗刷因犯罪而变得肮脏的人的本性之残渣,挖掘隐藏的爱的潜在力,进而唤起对于罪的羞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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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刑法 敌人刑法 爱的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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