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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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薇,龚超.浅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J].南都学坛,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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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薇 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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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阳师专政教系!473061(张红薇),南阳市人民法院!473061(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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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未成年人不仅要实行家庭、学校、社会保护,而且还要实行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切实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都明确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判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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