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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互关系改革
引用本文:陈英慧.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互关系改革[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作者姓名:陈英慧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22
摘    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关系的原则,人们对这一原则一直深信不疑。但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中的“互相配合”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不符,其消极意义不容忽视。为此必须对该原则进行改革与调整,即废除互相配合的内容,同时侧重维护人民法院独立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程序监督。

关 键 词:互相配合  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  程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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