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法律关系分析——以民办高职院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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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冬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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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市40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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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企业与教师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选择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为教师办理全部社会保险关系;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当为教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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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企合作协议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社会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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